(2012年2月21日至尊国际最新版本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的工作,健全工作制度,推进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设,进一步增强教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本条例。
一、组织机构
1.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会议期间和大会闭会后的常设领导机构,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委托,闭会期间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落实教代会精神,执行教代会决议,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职责,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
2.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由9—17人组成,成员由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职工代表组成。
3.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3人,秘书长1人。工作机构设在校工会。
4.主席团实行常任制,届期内可调整或增补。
5.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做好常设主席团交办的日常工作。
二、职责范围
1.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要及时听取和反映教代会代表和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讨论,认真做好群众工作,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职权,做好学校工作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必要时,常设主席团可以专题听取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的工作情况报告,使决策更具有群众基础。
2.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应做好学校二级教代会的指导工作。做好下届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并在闭会期间领导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三、会议制度
1.会议由常设主席团主席主持,主席缺席,由副主席主持;
2.常设主席团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根据单位实际,建立例会制度。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常设主席团成员的要求,可随时召开会议。
3.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设主席团成员参加,会议的表决必须有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4.每年负责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会议,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重大问题,检查并通报四项职权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原则
1.常设主席团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本着对组织、对个人负责的精神,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五、附则
本条例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本条例解释权归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修改权归教职工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