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尊国际最新版本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规定

青至尊国际(中国)官方网站校字〔2015〕140号
 

为规范教学管理,维护教学工作的严肃性,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建设良好的教风、校风,杜绝或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工在本专科教学活动及教学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和教学规范,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分管人事的副校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人事处。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务处、人事处、法律事务办公室和教职工所在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学校在教学事故的调查、认定和处理过程中,坚持依法、公正、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应享有的各种权利。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教学类:

(一)因从事科研、第二职业或者社会活动等原因妨碍正常教学安排(含监考);

(二)教师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管理部门要求的材料(如教学任务分配表、授课计划、教材征订单、学生成绩或试卷等材料),超时7(含7天,下同)~14天;

(三)教师提交的学生成绩错误率达10%~20%;

(四)无不可抗拒因素,上课(包括理论、实验、实践等各个教学环节)或监考迟到达10~20分钟;提前下课或监考早退达10~20分钟;

(五)擅离教学工作岗位(包括理论、实验、实践等各个教学环节)或擅自离开监考考场达10~20分钟;

(六)教师没有提交授课计划、没有制订教案和讲义;

(七)无不可抗拒因素,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相差达4~6学时;

(八)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委托他人代课;或未履行常规审批手续而提前结束课程达2~4学时;

(九)在考试过程中,因试题份量过轻或难易度不合理,在一个考场内有60%~75%的学生在规定考试时间的1/2时间段内提前交卷;

(十)教师在考前有针对性地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出复习题,变相泄露试题相关信息;

(十一)学生举报或通过标准化考场监控系统发现,监考人员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和考试有关规定,监考行为不规范(如聊天、阅读资料、坐着监考、打瞌睡等),监考不认真,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对违反考试纪律、作弊的学生不及时制止或对考场违纪情况不如实向主管部门汇报,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对考试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十二)教师因工作失误或卷面出现多处错误等原因致使考试延迟达10~20分钟;或者A、B卷重复试题分数达20%~30%,或三年内同一科目试卷重复试题分数达30%~40%;

(十三)考试命题、阅卷、评分明显不当或出现明显错误;

(十四)各类实习无故不按大纲规定和要求进行,随意改变实习进度或实习时间,或在实习过程中要求不严,不按规程操作,出现错误,造成不良影响;

(十五)实验课准备不认真,药品、材料等准备不够,仪器设备没有检修,或未进行预试实验,致使实验课不能正常进行达10~20分钟;

(十六)应开设的实验(实验大纲要求必须开设的),因个人原因未按大纲规定和要求进行;或降低实验教学要求,影响实验教学质量,导致学生对实验内容和技能的掌握未达到大纲规定要求;

(十七)因讲解不详、管理不当或组织教学不力,导致学生造成教学或实验仪器设备损失达2000~5000元,或造成学生身体轻伤;

(十八)所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经重复率检测复制比较高,达30%~40%,经认定属于抄袭;

(十九)上课(含监考等)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拨打或接听电话、发送信息;

(二十)任课教师在课堂(实验)教学中,对学生考勤、组织、管理不严,造成课堂(实验课)教学秩序混乱;或者未到课学生人数达到教学班人数的1/3~1/2;

(二十一)个人发生的冲击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十二)擅自合班和分班上课。

教学管理类:

(二十三)教学管理人员因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管理、调度不力,一定程度上冲击正常教学秩序,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对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二十四)教学管理人员未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上交教学任务分配表等教学材料,超时达7~14天,对教学造成一定影响;

(二十五)教学管理人员未将教学(含考试)安排及时有效地通知教师或者学生,造成教师上课迟到或缺课、监考迟到或缺位等情况,或学生未参加考试、未按时到课,经过及时处理,仍然对教学(含考试)造成一定影响;

(二十六)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人员不按照校历规定,无正当理由,开学不按时到位而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二十七)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包括期中、期末、补考和重修考试)或全国、全省有关课程统一考试,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人员不按照教学管理部门通知要求派出监考人员;

(二十八)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人员对考试作弊的学生姑息迁就,为其说情,造成不良影响;

(二十九)管理部门人员审查不认真,错发学生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者,造成不良影响;

(三十)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人员在岗不作为,延误工作进程,敷衍塞责,产生不良影响;

(三十一)不按《至尊国际最新版本调课、停课和补课管理办法》要求,违规批准任课教师调课、停课。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严重教学事故:

教学类:

(一)教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教学任务,或拒绝接受考试工作安排,且态度恶劣;

(二)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管理部门要求的材料(如教学任务分配表、授课计划、学生成绩、教材征订单或试卷等材料)达到14~20天;

(三)未经教务处同意对考试成绩擅自进行“技术”处理或弄虚作假达1~5人次;或提交成绩错误率达20%~30%;

(四)无不可抗拒因素,上课(包括理论、实验、实践等各个教学环节)、监考迟到达到20~30分钟的,提前下课或监考早退达到20~30分钟;

(五)擅离教学工作岗位(包括理论、实验、实践等各个教学环节)或擅自离开监考考场达到20~30分钟;

(六)备课不认真,无授课计划、教案和讲义,导致课堂混乱,教学内容出现原则性错误或课程知识结构体系缺陷,影响课程教学正常进行,学生反映强烈;

(七)无不可抗拒因素,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相差达6~8学时;

(八)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调课、停课、无故缺课2~4学时,或未履行常规审批手续而提前结束课程达4~8学时;

(九)考试过程中,因试题份量过轻或难易度不合理,一个考场内有75%~90%学生在规定考试时间的1/2时间段内提前交卷;

(十)教职工因为渎职失职而导致试题泄露;

(十一)教师因工作失误或卷面出现多处错误等原因致使考试延迟达20~30分钟;或者A、B卷重复试题分数达30%~40%,或三年内同一科目试卷重复试题分数达40%~50%;

(十二)监考人员没有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致使考场纪律混乱,对考试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考场内作弊现象严重(巡考人员在同一考场发现有3~6人作弊,就视为作弊现象严重);

(十三)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不听劝阻或者再次违犯;

(十四)考试结束后漏收学生应交试卷或有空白试卷遗失;

(十五)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瞒而不报,或庇护说情,或怂恿、帮助学生作弊;

(十六)实验课准备不认真,药品、材料等准备不够,仪器设备没有检修,或未进行预试实验,致使实验出现严重错误,实验课不能正常进行达20~30分钟;

(十七)应开设的实验(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必须开设的)因个人原因,致使实验无法开设达10~15天;

(十八)任课教师对学生不考勤,不管理,课堂(实验课)教学秩序混乱,未到课学生人数达到1/2~2/3;

(十九)因管理、使用不当或组织教学不力,导致学生造成教学或实验仪器设备严重损失达5000~10000元,对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造成学生身体重伤;

(二十)所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经重复率检测复制比较高,复制比达40%~50%,经认定属于抄袭;

(二十一)教学事故当事人有意隐瞒不报或对事故调查工作不予配合,或者态度恶劣,拒不检讨错误或无理取闹;

(二十二)擅自向学生推销教学参考书和强行推销其他学习用品;

(二十三)其它个人发生冲击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教学管理类:

(二十四)教学管理人员因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管理、调度不力,严重冲击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秩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涉及面较大;

(二十五)教学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时间上交教学任务分配表等教学材料,超时达14~20天,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

(二十六)对教学事故当事人隐瞒不报、进行包庇或阻挠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七)未及时、准确地将课程表、考试安排表、调课通知等通知学生和教师,造成停课、停考或教室(教学场地)冲突而影响正常教学,又未能及时妥善解决;

(二十八)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人员对考试作弊的学生隐瞒不报,造成恶劣影响;

(二十九)教学管理或工作人员违犯保密工作要求,因为渎职、失职导致试题泄露;

(三十)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人员在岗不作为,延误工作进程,敷衍塞责,对至尊国际最新版本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教学类:

(一)在工作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高等教育法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二)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三)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调课、停课、缺课4学时及以上,或未履行审批手续而提前8学时及以上结束课程;

(四)无不可抗拒因素,上课(包括理论、实验、实践等各个教学环节)、监考迟到达到30分钟及以上,提前下课或监考早退达到30分钟及以上;

(五)擅离教学工作岗位(包括理论、实验、实践等各个教学环节)或擅自离开监考考场达到30分钟及以上;

(六)未按时上报管理部门要求的材料(如教学任务分配表、授课计划、学生成绩、教材征订单或试卷等材料)超过20天(含),对教学工作正常运转造成严重影响;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学期拒绝接受教学任务,或拒绝接受考试工作安排,且态度恶劣;

(八)对考试成绩擅自进行技术处理或弄虚作假达5人次及以上,或提交成绩错误率达30%及以上;

(九)无不可抗拒因素,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相差达8学时及以上;

(十)考试过程中,因试题份量过轻或难易度不合理,一个考场内有90%及以上学生在规定考试时间的1/2时间段内提前交卷;

(十一)因工作失误或卷面出现多处错误等原因致使考试延迟达30分钟及以上;或者A、B卷重复试题分数达40%及以上,或三年内同一科目试卷重复试题分数达50%及以上;

(十二)教职工故意泄露试题、买卖试题;

(十三)监考不负责任,清场不严,致使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极为严重(巡考人员在同一考场发现有6人及以上作弊);

(十四)考务或监考人员考试期间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拍照、发微博、微信、短信等传输考试相关信息;

(十五)实验准备不充分,或教师未进行预试实验,致使实验不能正常进行达30分钟及以上;

(十六)应开设的实验(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必须开设的)因个人原因,致使实验无法开出达15天及以上;

(十七)对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导致学生造成教学或实验仪器设备损失达1万元及以上,或在教学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十八)所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经重复率检测复制比达50%及以上,经认定属于抄袭;

(十九)任课教师对学生不考勤,不管理,课堂(实验课)教学秩序混乱,未到课学生人数达到教学班人数的2/3及以上;

(二十)其它部门或个人发生严重冲击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教学管理类:

(二十一)教学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工作脱节或秩序混乱达1周以上,严重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二十二)教学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时间上交教学任务分配表等其它教学材料,超时达20天及以上,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

(二十三)有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等各类证书、证明;

(二十四)审查不认真,不按规定发给学生学位证书、毕业证书;

(二十五)教学管理和工作人员违反保密工作要求,故意泄露试题、买卖试题。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  教学事故责任追究

(一)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当年不得参评先进及其它教学奖项;

(二)对严重教学事故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在处分期内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不得参评先进及其它教学奖项;

(三)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者,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在处分期内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不得参评先进及其它教学奖项。对于情节恶劣,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公安和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二次及以上严重或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者,处分时间顺延;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二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者,按照严重教学事故给予处分;

(五)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二次一般教学事故,或一次严重教学事故,或一次重大教学事故的单位,给予所在单位全校通报批评,单位不得参评当年度先进集体,学院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参评先进及其它教学奖项;

(六)凡出现教学事故者(无论何种等级),处分材料移交档案馆,载入责任者个人档案。

第八条  对教学事故隐瞒不报的责任人或单位,经查实后,根据情节轻重,按严重教学事故或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条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一)教学事故发生后,或接到举报后,由教务处牵头调查;

(二)当事人所在单位在调查的基础上,依据本规定对事件进行认定并形成单位意见。当事人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或检查。教务处汇总调查结果提交教学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讨论并形成《教学事故认定和处分初步意见》;

(三)人事处将调查资料和《教学事故认定和处分初步意见》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人事处向校长办公会提交《教学事故认定和处分意见》,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处分决定并发布学校文件;

(五)学校正式行文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将处分决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须签收处分决定书。送达后,所在单位将送达回证交教学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六)当事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向人事处申请复核。人事处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七)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条  不可抗拒因素必须经过教学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认定属实,证据确凿,且不可抗拒因素(如重大疾病、车祸)突发后,教学事故当事人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应第一时间通知所在单位做好妥善处理,否则视为相应级别教学事故。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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